松潘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松潘概况(一)区位松潘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东北部,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2°06′—33°09′,东经102°38′—104°15′之间。东接平武县,南依茂县,东南与北川县相邻,西及西南紧靠红原县、黑水县,北与九寨沟县、若尔盖县接壤。县境东西长180公里,南北宽112.5公里,全县幅员面积8608.37平方公里。1990年,全县总人口6464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0228人,占15.7%,农业人口54413人,占84.1%,人口出生率19.33‰,自然增长率11.5‰。县主要由藏、羌、回、汉4种民族构成。藏族24038人,占总人口的37.19%;羌族4543人,占总人口的7.03%;回族8398人,占总人口的12.99%;汉族27633人,占总人口的42.75%;蒙古、满、壮、彝等民族29人,占总人口的0.04%。松潘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地处边陲的军事重镇,是内地与西羌吐蕃茶马互市的集散地,有“高原古城”之称。公元前316年秦灭蜀后在今川主寺镇建立湔氐县,为松潘地区县级建置之始,至今已有2300多年历史。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置松州,明朝洪武十二年(1379年),置松州、潘州二卫,寻并为松潘卫,“松潘”之名自滋始。清置松潘厅和松潘直隶厅,民国2年(1913年)改松潘直隶厅为松潘县,县级建置沿用至今。